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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的猎杀者漆黑的猎杀者
苏州非法垂钓案件判决书(苏州非法垂钓案件判决书:如何界定与处罚?)
苏州非法垂钓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李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9年6月在苏州市某河道进行非法垂钓活动,被被告李四发现并举报。经调查核实,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李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并非在合法水域内进行垂钓,而是擅自进入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罪。此外,被告李四并未收到原告张三的任何经济赔偿请求,也未对原告张三提出任何法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禁渔区进行非法垂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罪。被告李四作为知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有权向原告张三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赔偿因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张三应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四经济损失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驳回被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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